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武汉市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过路群众2人死亡、15人受伤。经查,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抢劫银行运钞车未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