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草案》将过往“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变为“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更为谨慎。《草案》中规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要采取保护措施,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可通知恢复建设活动。
《草案》中还规定,对违反条例,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最高将面临50万元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