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0月1日起,历时多年,一场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时,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全国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实质性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至2009年,试点法院已扩大到全国120多家。从2010年10月1日起,历时多年,一场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
地处北京中关村核心地带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多、种类广、难度大是其收结案件的主要特点。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选择该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把基层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主力军,在司法改革方面进行尝试与探索。
量刑多少,谁说了算?
2012年6月,一起抢劫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自河北农村的年轻人张某,平时在北京一地铁建设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7日晚上,他在海淀区老虎庙附近闲逛时,临时起意对一位女士实施抢劫,将其手提包抢走,内有数码相机和钱包等物品,事后张某顿生悔意和恐惧,两天后,他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张某被警方逮捕,并被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由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法院为他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对抢劫罪的认定,诉辩双方并未产生异议。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年到十年,这么大的刑期跨度法官究竟如何量刑?
但随着证据出示、法庭辩论、法庭质证等环节进行,法官却最后宣布: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那么,一年的有期徒刑是怎么得来的?该案件审判长、刑一庭法官秦硕向记者介绍,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主动自首情节,则在三年基准刑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且考虑到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并有退赃积极、认罪态度良好等酌定情节,最终给予其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这个判决结果,让本以为得在监狱呆上几年的张某感到十分意外。“我想都没想到刑期才是一年。”被告人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在看守所的时候,别人都告诉我抢劫罪一般都得判三年以上。”
我国刑法对于刑罚规定得比较宽泛,量刑规范化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了法官在量刑时候的基本规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副组长范君向记者表示,对于法官来讲,量刑规范化就是可操作、可细化的刑罚尺度,以进行严格定罪。量刑规范化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法律精神。
传统的量刑方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法,主要依靠经验,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宣告刑期。有着十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李元向记者谈道,“但缺点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
改革试点后,法官们发现,根据试点规范要求,与往常庭审不同,在庭审中,除对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外,还将过去法官庭后根据审判经验量或综合估量“估堆”量刑过程提到了法庭庭审中,专门增加了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们看来量刑规范化,就是量刑公开化、透明化,在量刑准则规定的幅度内实施自由裁量权,而不是机械化的计算公式。
在争议中前行的“改革”
据海淀法院当时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游涛法官介绍,在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将海淀法院列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单位后,当时的院主管领导牵头组织了“规范化量刑小组”,从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贩卖毒品等五个罪名逐步扩大到全部刑事法官和试点罪名。
但法官们之前都是采用估堆式量刑,一开始“规范化”试点后并不习惯。
据了解,在量刑方式变革以前,法官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来综合判断,估算出一个法官认为合理的刑期。比如,一个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认为盗窃两万元应该判处4年有期徒刑,另一个法官可能判处4年半,这都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都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被告人来说,刑期相差半年,实际相差很多。特别是,被告人服刑后,在押犯之间交流,如果发现盗窃同样数额、情节大致相当的,但刑期相差半年,在押犯会在心理上产生负面影响。
“开始试点时候的确有些抵触情绪。因为我之前采取的都是‘估堆式’量刑方法,这个词(量刑规范化)听起来就觉得有点奇怪,认为是机械化的计算公式,难道法官之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都不规范?现在将情节程序化后,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案件裁量?”记者在与海淀区法院一些法官交流时,他们都坦言最初并不适应。
促使当时有些“抵触”的法官们转变观念的是,试点一段时间以后的变化:试点案件无一起抗诉,也无一起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非但没有出现量刑畸轻畸重和大起大落的现象,被告人服判息诉率反而明显提高,社会各界普遍反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