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本版列表新闻
     
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杀了色魔,属防卫过当吗?
曾文钦
  ◆ 曾文钦

  “你别过来,再过来就杀了你!”受到威吓的17岁少女小惠双手紧握着刀,一动不敢动,她怎么也没料到好心让自己留宿的大婶家竟住着一个变态色魔。

  那天,小惠坐火车来这座城市见网友,夜已深,却迟迟不见网友来,正为没钱住旅店急得焦头烂额,这时一位胖大婶听小惠道出原委后,爽快地邀请她回家住一晚。二人刚进屋,就迎上大婶的丈夫杨某,杨某热情得有些过分,让小惠有些不安,为以防万一,临睡前偷偷将随身带的瑞士军刀藏在了枕头下面。

  没料想,当晚杨某真的推开了小惠的房门想非礼,吓坏的小惠立马从枕头下面掏出刀来警告杨某,这才有了最开始的那一幕。杨某见状没有善罢甘休,想上前夺刀,争夺中,惊慌失措的小惠发疯似地对其一阵乱捅,等她反应过来,对方已倒地。小惠害怕杨某醒后会报复自己,索性将他砍死,小惠应该为杨某的死负责吗?

  【律师观点】

  首届东方大律师称号获得者 翟建

  一个涉世不深的少女来到陌生的异地他乡,故事中,人们庆幸小惠早有防备,才免遭色狼毒手,也深为她最后杀死魔鬼的行为感到困惑:既然对方已经倒地,无力继续施暴,她此时也完全可离开现场,脱离危险之地,但她却执意将对方杀死,这种行为法律能保护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这涉及到有关正当防卫时间上的规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有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即只有当不法侵害已经付诸实施的时候,才能采取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动,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包括加害者已无法继续加害),就丧失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据此,当杨某欲对小惠实施奸淫,遭拒绝和警告后仍不罢休,并上前夺取小惠的防身之刀时,不法侵害显然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小惠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刺伤杨某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当杨某被刺倒地,无力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的行为也必须终止。如果继续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加害,就变成一种违法行为,一种被法律所禁止的私下复仇行为。若情节或后果严重,则原先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地位就会发生转换。

  因此,小惠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故意杀人。原因:认定小惠属于故意杀人并不是基于杨某的死亡,而是由于这种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止之后。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综合新闻
   第A03版:民生新闻
   第A04版:社会新闻
   第A05版:中国新闻
   第A06版:国际新闻
   第A07版:文娱新闻
   第A08版:文娱新闻
   第A09版:目击
   第A10版:体育新闻
   第A11版:体育新闻
   第A12版:人才/招生留学
   第B01版:星期天夜光杯
   第B02版:星期天夜光杯·夜光杯
   第B03版:星期天夜光杯·夜光杯
   第B04版:星期天夜光杯·连载
   第B05版:星期天夜光杯·都市专栏
   第B06版:星期天夜光杯·读书
   第B07版:星期天夜光杯·百姓纪事
   第B08版:星期天夜光杯·音乐音响
   第B09版:星期天夜光杯·影视地带
   第B10版:星期天夜光杯·快乐作文
   第B11版: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第B12版:星期天夜光杯·谈话
杀了色魔,属防卫过当吗?
冠县“无网吧”引发的思考
学徒等于员工吗?
打造“服务政府”的重要举措
图片新闻
广告
新民晚报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B11杀了色魔,属防卫过当吗? 2012-10-14 2 2012年10月14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