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代销合同为据
《通知》从影响销售行为的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网点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四方面核心环节,提出7项基本原则和25条具体要求。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为了通过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核心环节管理要求的具体化,切实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培育上海成为全国财富管理中心。
《通知》明确,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向个人客户销售或推介非本行发行的有投资风险的产品。商业银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代销行为。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分清产品到底是银行自有产品还是代销产品,以及银行是否有误导销售的行为,关键在于合同。
首先,银行销售人员所有的口头意思表示,是否都能在合同中找到明确条款作为依据。其次,合同中与投资者签约的对方到底是银行还是其他公司。如果是银行,那么产品就是银行自有产品;如果是非银行机构,那么产品就是代销产品。“卖者有责”和“买者自负”必须同时强调,既要强化销售方的责任,投资者也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
分区销售同步监控
据了解,此次《通知》制订过程中借鉴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对于销售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出了一些新举措,包括分区销售及录音录像同步监控。例如,商业银行代销产品应与办理存款业务在网点的不同区域,对于高风险产品设置销售专区,销售区有明显标识并作额外风险提示。同时,所有销售柜台都要配备录音系统,记录销售人员对产品关键交易信息及风险的提示,以及客户对上述提示确认的过程。其中,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
上海银监局还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推进销售过程录音录像同步监控,在2014年1月1日前,所有销售柜台实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
“凑份子”购买不受保护
监管人士还提醒公众,对有最低投资额的金融产品,一定不要采用“拖拉机”的方式参与投资。监管部门要求设置最低投资额,意图是保证投资者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此类投资品一般不适合普通百姓购买。如果用“凑份子”的方式,由亲友代持,拖挂几个小额投资者,是不受保护的,实际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商业银行则要在销售前主动告知,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客户确认购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业内专家指出,在此情况下,多个未达到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要求的投资者,采用共同出资但仅以单人名义购买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本身已经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非但不受保护,而且要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通知》执行后,商业银行加强销售提示和证据保存,客户如有意隐瞒事实,一旦产生纠纷,在举证方面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