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此前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及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成长基金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进行建仓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深圳五矿证券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某,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某、童某名下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累计股票成交额约5226.4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一中院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李旭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李旭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并以侦查人员使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为由,申请排除自己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全部有罪供述及李旭利妻子袁某2011年9月5日的证言。
昨天的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就侦查人员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某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庭审开始后,检方当庭决定对袁某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予以撤回,不再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法庭通知的两名侦查人员就案件侦破和讯问李旭利的经过情况作了说明,并回答了检察员、上诉人和辩护人的发问。检方认为,相关笔录、录音录像资料及侦查人员所作说明,足以证实不存在侦查人员威胁、引诱李旭利作有罪供述的情况。
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