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明确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包括: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对于具有上述这14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