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徐先生因公司工程需要急需现金,向金小姐开口借钱。金小姐当天就取出存款94万元,另向朋友借了26万元,一起交给徐先生。徐先生收到钱之后,出具了借条,承诺会在1年内还款,若逾期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为了表明归还借款的诚意,徐先生还找了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块土地的使用证交给金小姐作为抵押。然而,徐先生逾期仍未归还借款,且在2012年2月因病死亡了。
徐先生死后,金小姐理所当然地找到徐太太,要求结清这笔账。然而,即使到了法庭上,徐太太的态度仍十分强硬,声称徐先生生前是否借款,自己均不知情,即使借款,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自己不须承担这120万元借款的归还义务。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向金小姐借款120万元的事实,有明确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徐先生与徐太太的婚姻存续期间,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先生死后,徐太太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双方约定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还款违约金,长宁法院认为,这既是对违约行为的制约,也是对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所受损失的补偿,且该约定在法定范围内,法院应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