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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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 和有关社会团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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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7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 和有关社会团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如何“惩罚”问题奶粉?
姚丽萍
  这两天,新西兰恒天然奶粉受肉毒杆菌污染事件在国内引起巨大震动和关注,连带雅培、多美滋等奶粉著名品牌也牵涉其中——原来,洋奶粉并不像传说中的那么靠谱。

  恒天然公司的道歉和召回,是否就能把一切化解于无形?一些已经食用“问题奶粉”的受害者,是否可以索赔?个人维权势单力孤,能否借助社会力量向“问题奶粉”提起公益诉讼?谁能来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做原告?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  

  原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上阵

  如果要提起公益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究竟由谁来代表“一群人”做原告?

  “在民诉法的修订中,曾有一种设想,各级检察机关是否能担负起公益诉讼,结果这个设想被否定了。”孙宪忠说,毕竟,检察机关的主要功能还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民事案件至多也是进行抗诉;何况, 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机构,而公益诉讼带有鲜明的社会性,两者还真不算般配。

  而公益诉讼的一大特性,就是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不能不为原告找个合适的人选。于是,民诉法第55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虽然还不能确定“某个人”受到了“问题奶粉”的严重伤害,却可推断实际上受到肉毒杆菌伤害的肯定是“一大片”,面对如此情形,若要公益诉讼,谁做原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是个不妨一试的选择。“孙宪忠说,与中国社会30年市场经济一同成长的,就是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知晓,在消费者眼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是介于官方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可靠部门”,通常可以信赖。正因为这样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比其它个人或机构更能胜任这场公益诉讼。

  程序  先征集受害者再起诉

  可是,即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古道热肠,勇挑公益诉讼的重担,却也要按照程序提起诉讼——第一件事,就是先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奶粉”的受害者。  

  “谁食用了问题奶粉,并认为奶粉影响了自家健康,都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报到,由后者一一登记在册。”孙宪忠说,如果消费者很有依法维权意识,也不妨主动向当地消协提出委托后者代理公益诉讼的请求。  

  接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接受委托,提起公益诉讼,向问题企业索赔。如果胜诉,即便没有一个具体的消费者将从中得到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却可以用赔偿所得成立一个基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  

  赔偿  是象征性还是惩罚性

  进入诉讼程序后,人们关注的是:如果胜诉,那赔偿究竟是象征性的,还是惩罚性的?  

  事实上,足以让违法商家引以为戒的,是惩罚性赔偿。1981年,在一起公益诉讼中,美国法院以福特公司刻意漠视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被判巨额赔偿。原来,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经调查,福特汽车公司早已知悉这一型号汽车有瑕疵,公司根据计算,认为全部召回此款汽车加以修复的成本为1亿美元;而假若汽车着火致人死亡每件赔偿不过20万美元,因而决定不予召回。   律师为此提起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福特公司刻意漠视他人安全,严重蔑视被害人的生命价值,遂判决其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在国外类似的公益诉讼中,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让企业主重视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目前,中国社会对食品安全空前关注,危害食品安全罪已经入刑;而在刑事处罚之外,民事赔偿对维护食品安全所起作用,也不可小视——赔偿不应是象征性的,而应是惩罚性的。公益诉讼是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解决业已存在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  

  “民诉法修订实施后近1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我还未看到一个成功的公益诉讼案例。”孙宪忠说,公益诉讼的确不容易,但对推动社会进步,这是一件有意义的事,不妨从相对容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起。

  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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