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用泼粪、鸣枪等过激手段表达对广场舞扰民的不满,确实不可取,甚至可能因此触犯法律。但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是需要我们政府管理部门深思的。在武汉因跳广场舞被泼粪的新闻在网上报道后,网民的跟帖几乎是一边倒支持泼粪者,谴责跳舞者,难道我们的网民都是是非不分吗?这背后是否折射出某些问题?
客观地说,处理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冲突,相关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居民有娱乐的权利,同时也有休息的权利、有安宁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如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仅仅靠劝导和双方的“体谅”,显然是无济于事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执法者的介入。其实,有关这个问题,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已经界定了两者关系的法律边界:居民娱乐跳舞的权利是建立在不得妨碍其他居民休息的前提之上的,否则就是超越了权利的边界,构成违法;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也规定:“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对于“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行为,可以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广场舞扰民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它之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同执法的“缺位”有很大的关系。对于扰民问题,那些跳广场舞的当事人也是明白的,问题是他们为了个人利益而忽视了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执法者用法律“提醒”他们。被泼粪者之一的熊女士面对媒体也承认,她们之前的音量确实有点大,但她认为,“如果实在是嫌吵,可以让孩子换个房间学习,或者自己装个隔音玻璃嘛。”这种观点完全颠倒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纠正这种错误观点,依法协调和处理因跳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殷啸虎(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