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一周就分手
2011年10月,曹某在市区某足疗店认识了26岁的洪某,双方不久就开始交往并同居。2012年4月,曹某将自己仅有的小屋出售后,为洪某购买了一辆奔驰C200型轿车,并将车辆登记为洪某所有。根据4S店的规定,曹某填写了《代付款证明》,主要内容为:曹某替代洪某付款购买奔驰C200轿车一辆,支付车款36.9万元,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曹某承担。
令曹某未想到的是,购车仅过一个礼拜,洪某即驾驶该车离开张家港,并提出与曹某分手。曹某十分惊慌,向公安报警。洪某回称,双方是情人关系分手,轿车是自愿赠予。
张家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俊英代理了该案。2012年5月,张律师正式代理曹某向市法院起诉。张律师首先提出要求洪某归还36.9万元借款之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洪某返还车辆。
一审判情人还车
庭审时,张律师提出,该车实际所有权仍属曹某,曹某无意将该车赠给洪某,除非洪某与曹某结婚并陪护晚年。洪某则辩称,曹某主动自愿赠予,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双方是包养关系,不同意返还。
经过多次开庭和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对曹某要求洪某返还轿车的请求予以支持,与此同时,曹某应给予洪某5万元补偿。
二审判老人无需补偿
张律师认为补偿洪某5万元无法律依据,又提起了上诉。
苏州中级法院2013年4月判决认为,洪某是否在原单位继续上班与是否接受车辆赠予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曹某与洪某的未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单独构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因,故原审判令曹某补偿洪某5万元人民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目前,奔驰轿车已得到返还,双方纠纷全部了结。 (张斯轩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