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是对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进一步落实。这一条例之所以成为舆论焦点,与其说人们关注的是“登记”,毋宁说是“统一”。
“统一”的意义,在于结束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诸侯纷争”的状态。实行房屋统一登记,对于公众关注的反腐败、抑制房价、开征房产税等,的确会有积极意义。不过,在更广阔的背景下看这一改革,这一制度还承担着更重要的使命。首先,这是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大摸底、大排查,有助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其次,有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最后,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依赖于统一产权制度的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各类产权在市场中合理地流动和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大完善,与正在开展的信用、代码、交易的“统一”工作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性工程。结束“信息孤岛”,最终是服务于国家宏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夯实我国的产权制度的地基迈出重要一步。(翟志勇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