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下午1时40分,38岁的湖北武汉市无业人员陈家祥,持票从汉口站乘坐D3058次旅客列车前往南京。2时许,值乘民警在12号车厢巡查时,发现陈家祥形迹可疑,便对其盘查,当场从其携带并放置于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白色塑料袋内的“奥利奥”食品盒中,查获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2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71.9克。
原审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家祥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陈家祥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从行李架上查获的毒品与自己没有关系,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不真实,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陈家祥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值乘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当日,乘警在对陈家祥盘查时,从其座位上方行李架发现一只白色塑料袋,乘警问是谁的,陈称是自己装食品的袋子,乘警随后从塑料袋中查出毒品。在公安侦查期间,陈家祥多次供述帮他人将毒品从汉口带到南京的事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审当庭出示、宣读、播放并经双方质证的证据,能够形成陈家祥明知是毒品,仍利用旅客列车予以运送这一事实的锁链,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