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除应当审查案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等等。
《规定》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