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雁过拔毛”
2004年,刚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毕业的李黎明进入招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不到两年,就从普通员工升任至项目团队负责人,开始迈入从总裁助理到部门副总、执行董事的晋升通道。
2007年11月,李黎明接到一个大单——某钢铁公司2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总承销费用报价2740万元,包括承销协议费2000万元、保荐费260万元、公关协调费等第三方支出费用480万元。但是,李黎明只向上报了2260万元,480万元则通过安排钢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约,而将这笔费用卡了下来。待次年项目结束后,李黎明还不罢休,向招商证券索要近600万元,用于支付所谓的第三方公司服务费,由此,仅凭一个项目便赚进千万,给自己在浦东世纪公园附近买了一幢独立别墅。
自立公司转移资金
之后,他不断复制经验,在四五年时间拿下10余个项目,每一次,他都“雁过拔毛”,源源不断地将本该属于公司的利润转到了自己在上海和江西老家设立的空头公司里,用于投资房产、个人消费、买卖股权、归还债务等。为避人耳目,李黎明借用各种亲友名义开设这些空头公司,其家政服务员也一度成为公司的挂名股东。
据悉,李黎明能在短短几年内侵占5260万元,与公司管理制度不严密有很大关系。招商证券虽然规定这笔“第三方协议支出不得支付给工作人员(业务团队个人),不允许中饱私囊”,“团队负责人需提交与第三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书”,“协议签订前,需经投资银行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等。然而,据该公司相关人员透露,办公会议讨论时并不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具体名称,也不对第三方公司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管理层只需要在审批时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至于对方人员的工作情况,公司就更不审核、不清楚了,只有项目团队负责人一人心知肚明。而且,虽然上级副总裁对其每个项目都要申报大额开支心存疑虑,也知道类似李黎明这种损公肥私的赚外快做法在投资银行并不少见,却看在其创收能力上未做深究。
没收财产锒铛入狱
经查,李黎明在京沪两地购买公寓三套、别墅一幢,另有宝马汽车一辆,现金存款近700万元,持有某公司股权3000万元,挂在某大型企业集团名下现金1400余万元。目前,上述资产均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考虑到被害单位的损失基本挽回,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黎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冻结在案的现金直接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以查封在案的财产折价变现后发还被害单位或责令李黎明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