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大儿子拿出了所谓的遗嘱,这份遗嘱除了戴老伯签名是其本人字迹外,其他字迹都不是戴老伯的。遗嘱写明,A商品房是我所有的产权房,在我过世后,由我大儿子继承。除此外,该遗嘱没有其他人的签字,只是写了日期。同时,大儿子还提供录音,录音中是戴老伯自己读了一遍遗嘱的内容。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所涉产权房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戴老伯无权处分全部房屋产权份额。
其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关于大儿子拿出的遗嘱,第一,不是由戴老伯本人所亲笔书写的,故不属于自书遗嘱;第二,只有戴老伯本人的签名外,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所以,该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综上所述,大儿子拿出的遗嘱及录音均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以调解结案,陈阿婆取得了全部房屋产权,陈阿婆按法定继承的份额给两个儿子相应的折价款。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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