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通讯员 严剑漪
今天上午,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上海举行。困境儿童,一个最近在媒体报道中频频出现的词,成为此次会议上的热门话题。
什么是困境儿童?他们目前的处境如何?法院为什么要对困境儿童救助如此重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进了上海法院,对少年法庭的困境儿童紧急救助工作进行调查。
有父母却无依无靠
小云和外公外婆生活在上海老城区的一幢老式公寓楼里,一室户的房间内放着一张可以写作业的桌子,一张老式的四尺大床和破旧的五斗橱、衣橱。
“我希望能在有生之年把孩子的户口问题解决了。”患有严重心脏病的外公李江每月瞒着妻子给小云存下200元钱。
小云的妈妈李馨华是李江与妻子早年收养的养女,由于李馨华成年后开始吸毒,甚至不惜把家中财产偷去典当,李江夫妻俩最后决定与她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一年后,李馨华突然抱着一个女婴来到李家:“孩子是我和别人同居生的,你们帮我照顾一下,我要外出打工赚钱养孩子。”善良的老人接过了孩子,没想到从此李馨华销声匿迹,孩子一直被“留”在了李家,这个孩子就是小云。
“孩子已经上小学三年级了,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我和老伴也不是她的法定监护人,要是哪一天我们走了,她怎么办啊!”70岁的李江很着急。
2014年6月,李江一纸诉状交到上海长宁法院,希望法院能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指定他和妻子作为小云的监护人,这起案件引起了沪上媒体的高度关注。
“像小云这样的情况,我们常常称她为困境儿童,也就是‘不是孤儿的孤儿’,名义上有父母,但实际上就像孤儿一样无依无靠。”审理小云一案的少年庭法官顾薛磊很感慨,小云并不是他碰到的第一个处境尴尬的孩子。“自从我2007年到少年庭以后,至少已经发生过4起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照顾孩子的情况,最大的16岁,最小的7岁。”
在上海的其他法院,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013年5月,在上海市妇联的组织协调下,上海市卫生局、上海政法学院、儿科医院等单位组成课题组,对全市医院进行了摸底调研。调查显示,截至去年年底,仅儿童医院,儿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学中心5年内滞留的儿童就达61人。而在对全市12个区县、80家医院调查时发现,共有24家医院存在滞留儿童的现象,一共发现有1289例弃婴,其中滞留在医院的困境儿童共有144例。在这些困境儿童中,其中38例孩子可以找到父母,这些儿童最短的滞留在医院3个月,最长的可达3年以上。
困境“困”在何处?
为什么这些孩子会始终处于“困境”?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官、专家,并查阅了相关资料。
上海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朱妙很早就开始关注“困境儿童”这一问题,在这位庭长眼里,那些得不到妥善照顾的孩子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法律缺乏操作性。
顾薛磊对此也有同感:“我们国家目前只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例》,它主要针对流浪在街面的未成年人进行民政救助,而当本市儿童被弃之公共场所时,因为不属于流浪儿童范围,反而无法适用该条例。”而且,根据目前的民政收养或寄养条例,由于那些“有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属于“孤儿”范围,民政部门无权收留或主动干预。
记者走访了沪上多家少年庭后发现,有关困境儿童的案件目前很少进入法院诉讼,一方面因为关心困境儿童的爱心组织或人士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少年法庭不拥有公共资源,难以承担对未成年人的具体照管责任。
上海市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旻认为,我国的儿童福利制度目前还存在保障工作对象过窄、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不能满足困境儿童养护需求等问题,亟需尽快完善。虽然《刑法》有“遗弃罪”的规定,但要件之一就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而怎样才算达到“情节恶劣”,这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解困”之路渐清晰
困境、孩子、现实、问题,要解决困境儿童的现状,仅靠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明确规定“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保障原则,目前在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已成为一种国际通行惯例。
2013年年初,上海长宁法院向区政协提出议案,呼吁建立专门的临时庇护机构,对诉讼中的困境儿童给予庇护,实现国家对困境儿童保护的及时干预。9月4日,该院与区民政局签订了《关于开展困境儿童临时庇护工作的合作协议》,并正式成立了长宁区儿童临时庇护所。
就在长宁法院提出议案的同时,上海高院也起草了《上海市儿童福利条例》建议稿,该建议稿内容包含建立专门的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构建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各项措施等内容。
2014年2月24日,上海市高院、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儿科医院召开了滞留医院的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干预机制探讨联席会议,会议围绕具体个案,对公安、民政、法院以及妇联如何互通协作,针对当前滞留医院的监护缺失儿童的监护问题,寻求一套行之有效、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
朱妙决定“进一步”,她希望能够在四家联手的基础上,尝试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真正形成一个解除困境儿童父母监护权的案例。不过她也有一些担心:就算有人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那接下来呢?民政部门是否有义务继续监护这个孩子?万一孩子找不到寄养家庭又该怎么办?
让朱妙感到欣慰的是,上海的各政府部门都愿意在这件事上出把力:公安机关答应与孩子亲生父母沟通,做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妇联答应做一两个案例的起诉人,帮助“困境儿童”提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诉讼;民政部门也愿意“托底”,收留两个这样的孩子。很快,公安机关开始介入调查,效果立即显现——有2位家长把孩子接了回去。
2014年3月,人称“小巷总理”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在上海法院考察完少年审判工作后,在全国两会期间联合31名代表向大会正式递交了关于加强对诉讼困境儿童国家庇护工作的议案。这份1952字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增加“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通过收养、亲属抚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进入家庭”。
目前,上海高院正对各区县少年庭审理中发现的需救助孩子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和摸底,就每年可能发生的司法救助案件量、费用做基础调研,同时前往贵州等地,学习这些地区设立公益基金的相关经验。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