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寒风刺骨的冬天,距离复旦投毒案一审开庭已经整整一年,斯人已去,但人世间的纷扰仍未终结,家人的伤口不得不又一次撕开。昨天,复旦投毒案在市高院开庭,从上午10时开庭,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左右才结束,历时长达13个多小时。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虽然是二审,但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激烈,“火药味”远远浓于一审开庭。
在二审中,林森浩改变了一审中的多个供述;昨天下午,林森浩辩护律师更抛出“雷人”观点——认为黄洋并非被毒死,而是因爆发性乙肝导致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引发控辩双方激辩。
两个家庭
全天没有交流
尽管上午10时才正式开庭,但7时多,已经有媒体等陆续来到法院门口等待庭审开始。记者在第五法庭内看到,黄洋父母和林森浩家人均来法院。第五法庭共5排位置,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早早进入法庭,就坐在第二排角落的位置,一身黑衣黑裤,颧骨突出,面色黝黑干瘦,皱纹已经刻上脸颊。
当林森浩被法警押入法庭时,低头没有往旁听席上看,林尊耀眼睛紧紧盯住儿子,暗暗发出抽泣声,双手一直抹着泪水。两人之间没有任何眼神的交流。
和林尊耀不同,黄洋的父母虽然也早早来到法院,但直到开庭前才进入法庭,就坐在离林父相隔甚远的法庭另一角。和一审开庭时相比,黄洋母亲情绪显得平静许多,但当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讲到林森浩向黄洋投毒的过程时,黄洋母亲情绪激动,咬紧嘴唇,泪水夺眶而出。
在法庭审理阶段,林尊耀两次忍不住想要提醒儿子,法官不得不提醒旁听人员注意法庭秩序。后来林父表示,“自己只是希望儿子能把事实都说出来。”
在全天的庭审中,即使在休庭时,两个家庭之间也没有任何交流。
投毒原因
故意还是玩笑?
昨天在二审法庭上,林森浩的许多供述与此前一审及公诉机关的供述不同,他表示是“对原来的一些情况更正和澄清”。
在一审时,林森浩称自己将实验室里偷来的试剂瓶和注射器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均注入了饮水机中。但在二审法庭上,他则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自己只将瓶子内的注入,而且还在饮水机中舀了两三次自来水加以稀释。对于投毒原因,他仍坚持,“不是故意,只是愚人节玩笑”。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质证阶段,法庭播放了一段录像,内容为实验证明林森浩注入饮水机内“毒液”的情景和容量。录像中,林森浩再现了当时投毒的情景。侦查人员以矿泉水倒入同规格化学试剂瓶,让林森浩辨认,确定为50毫升左右。
在另一则去年4月18日的审讯录像中,林森浩当时还不知道黄洋已死,哭着表示要给黄洋写道歉信,“希望他快点好起来,不要像自己一样,因为一些私心,气量太小,做了不考虑后果的事情”。视频中的林森浩一直掩面哭泣,“非常对不起黄洋父母和我的父母,还有医院、老师和学校”。
在庭审中,有证人证词说黄洋和林森浩不和,黄洋曾说毕业旅行要去东南亚,问林森浩,“你肯定不会去吧”,林森浩表现得不高兴。但昨天,林森浩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和黄洋无怨无仇,投毒只是想‘整蛊’。以为他呕吐一下,过几天就会好的。”但他也承认,“自己一根筋,不愿去改变这个缺点”。
但检方认为,林森浩在二审庭审中对相关事实供述的变化,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林森浩曾经在多次笔录和审讯中承认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但现在突然发生变化,不能自圆其说。尽管林森浩投毒和黄洋喝入有毒饮用水的数量无法准确量化,但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并不影响对这一事实的认定。
死亡原因
中毒还是乙肝?
在复旦投毒案中,此前的争议焦点是林森浩投毒是否有主观故意,黄洋饮入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黄洋死亡等。但到了昨天下午,辩方律师突然“抛出”新观点,认为黄洋之死另有原因,庭审发生重大“逆转”。
林森浩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洋死于中毒,此前有鉴定机构结论显示,根据黄洋的各项指标,黄洋死亡原因应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为此,辩方律师申请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胡某到庭作证。
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法医胡某带来厚厚一叠相关资料和专业著述来到法庭,他表示,根据对黄洋的尿检等显示,他有3项抗体指标均为阳性,对照急性乙肝的指标,均符合。而且,此前中山医院专家会诊时,也提出这一观点,只是被人们忽视了,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综合各方面因素,他分析认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仅通过病理检测,就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对此,检方则认为,辩方法医证人胡某引用专业教科书等观点时,存在断章取义的行为。并且,检方从胡某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对此,法官当庭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定案依据。
随后,检方也申请另一名鉴定人陈某出庭,他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两份鉴定检测结果都显示,黄洋死因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检方同时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洋死亡与爆发性乙型肝炎有关,因此重新鉴定没有必要。
记者了解到,尽管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法庭审理中出现的情况并不多见。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还提出,林森浩获取的N-二甲基亚硝胺是假冒产品,价格低于正规同类药品近千倍,对其产生的毒物效果表示质疑。而且认为黄洋只喝了一口就吐了出来,不能就此确定就是因为摄入N-二甲基亚硝胺致死。
判决结果
生存还是死亡?
昨天晚上,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根据一审法院上海市二中院判决,认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中,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到底导致黄洋死亡的是什么原因,为什么两次检测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林森浩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也应在10到15年间。
但检方认为,林森浩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多次致电检方要求维持原判,而且林森浩在上诉中未提供更多实质性证据。致死黄洋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在案件发生的场所、包括黄洋的尸体内都发现了N-二甲基亚硝胺,其他证人证言也都佐证了这一事实。林森浩此次在二审法庭上改变不少供词,只是为了减刑。一审判决中提到“因琐事对黄洋不满”的事实认定也是准确的,事实上,在许多故意杀人事件中,都是因为一些琐事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准确的,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林森浩说,“我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希望他们因为此事满怀仇恨。如果我能侥幸出去,一定会尽力补偿他们。如果我出不去,也是对我的报应。希望双方家庭能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他还对父母、老师、律师等帮助过他的人一一致谢。
昨天的庭审于深夜11时30分左右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