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判决。林森浩的父亲、叔叔及黄洋的父母均来到法庭。经过近40分钟的宣读后,市高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宣判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双方家人均参加庭审
上午9时15分,记者看见林森浩父亲、叔叔一起走入高院安检区域。按照法院要求,必须将随身物品全部拿出进行安检,记者看到,林森浩父亲从口袋中拿出一副眼镜、廉价的“好日子”香烟和几枚硬币等。无论结局如何,对双方家人而言,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注定不再有“好日子”。
宣判前一个小时开始,林森浩家属、黄洋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陆续进入法庭。由于旁听人数较多,法院专门开辟了视频法庭,让旁听人员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和开庭时一样,林森浩家属和黄洋父母仍分坐在旁听席两侧。
上午10时,记者看到,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低头走进了第五法庭,他穿着一身黑色上衣,目光没有往旁听席上看。但林森浩父亲紧紧盯住儿子,直到他转身。
在法官宣读裁决结果前,要求全体起立,当听到维持原判的结果后,林森浩父亲骤然坐下。黄洋母亲则泣不成声,最后在几个人搀扶下离开法庭。
针对庭审焦点作出说明
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在二审开庭中,曾有几大争议焦点,裁定书中一一作出说明:
■焦点一:黄洋的死亡原因
控方认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辩方则认为,黄洋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审开庭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出庭,胡当庭认为,黄洋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本案鉴定人之一陈忆九出庭作证,鉴定专家明确排除了黄洋的肝损是由甲肝、乙肝、丙肝、戊肝以及HIV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及梅毒螺旋体感染所导致的肝损的可能,认为黄洋是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和物证证明,黄洋于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案发前晚未饮酒,其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等均证实,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黄洋是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控方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焦点二:林森浩是否有杀人故意
控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则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但在二审中,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据此,市高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