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时,张先生的生意遭遇滑铁卢,在急需用钱之际张先生想到了徐先生,向徐先生借钱用于生意周转。由于徐先生也没有钱,张先生就提出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并且保证全部的银行贷款都由张先生自己支付,等银行贷款还清以后,就将房子再过户回徐先生名下。徐先生出于友情的考虑,而且碍于面子就同意用这个方法帮助张先生渡过这个难关。而现在想来,徐先生也称在当时根本没有想到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只是想着帮帮朋友而已,不会有什么问题的。由于徐先生居住的房屋还是公房,这套房屋内还有妻子和儿子的户口,因为怕妻子不同意,所以徐先生在张先生的授意下先是瞒着妻子和儿子将该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徐先生一个名下,然后徐先生又和张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当天,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在徐先生将该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后,张先生取得了40万元的银行贷款。之后每月的贷款就依约由张先生来偿还。张先生的妻子对此也是知情的,而且是陪着张先生办理的。
让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张先生因经济犯罪而被判刑入狱,没办法,所有的贷款就由徐先生自己来还。更让徐先生大失所望的是,原本还指望张先生能从监狱出来东山再起,帮自己还款,并将房屋过户给自己的,可张先生竟然在监狱里因病过世了。可徐先生的房子却还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在分析案情后,我们将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列为本案被告,确定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张先生与徐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涤除房屋所设定的抵押权,协助徐先生将房屋产权恢复至徐先生名下。
诉讼中,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由张先生向徐先生出具的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明确该房屋的产权是徐先生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庭审中,张先生的妻子也出庭参加诉讼,她认可了徐先生的陈述,并且对给徐先生造成的后果表示道歉。
庭审中,我们认为,徐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徐先生并没有真实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该合同是为了张先生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这一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故该买卖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房屋贷款实际由张先生收取并使用,现原告要求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涤除该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追加了第三人银行参加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当初没有徐先生一时的讲义气签订买卖合同,就不会给自己带来这一系列的麻烦,不光是要自己还贷款,还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要回自己的房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