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该《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或企业间有投资关系的,其相关住所登记可“一址多照”,即一个门牌号或室号登记可为多个企业的住所。
引起广泛关注的是住所的规范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提出的“宽进严管”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对企业住所进行监管。其中,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企业住所应具备特定条件,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