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 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重点要抓“关键少数”
记者:早在今年2月27日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时,这一消息就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上海为何要制订这样一个规定?
应勇:上海市委制订并公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首先,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市委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刻认识到,坚持从严治党,重点要抓“关键少数”;抓“关键少数”,必须抓准突出问题;从严管领导干部、从严治吏,要在制度上下功夫。
其次,从历史教训和借鉴国际经验看,对官员亲属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很有必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股道,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来当官。
第三,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状况警示我们,必须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进一步加以规范。
总的来说,市委制订实施这个规定,从源头上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目的就是从严管理干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为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做到“四个继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保证。
记者:市委政法委单独出台《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和这次市委下发的规定是什么关系?
姜平:《六条规定》和这次市委出台的《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都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精神。市委的规定中,对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作了明确要求。《六条规定》也明确,严禁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这样,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来说,既要遵守市委的规定,也要严格执行《六条规定》。
级别越高管理越严
记者:在上海的《规定》中,有哪些具体内容和亮点?
应勇:在关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上,中央此前已出台多个禁令。我们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力求形成一套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的制度体系。
领导干部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对其管理规定就要越严。一是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是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同时,对于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系统领导班子成员也作了相应规定。
记者: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哪些考虑?
应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什么是经商办企业进行了界定,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领导干部范围,也作了明确。我们还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下一步,我们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家属违规须退出经商
记者: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如何督查和问责?
应勇:《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市有关部门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情况。
对违反规定情况的领导干部,或者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即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如果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经商办企业行为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列为市管干部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
记者:针对法检系统的6条禁令,如何有效监管落实?
姜平:《六条规定》适用于本市所有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参照执行,一旦违规也将免去其助理职务,使之不再有可能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
记者:《规定》出台后,下一步措施是什么?
应勇:下一步,我们将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首先按照文件要求,组织领导干部进行专项申报,在申报基础上,逐个进行核实甄别,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处理。今后,将实行常态管理,在实践中探索形成长效机制。
本报记者 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