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代理了该案后,林先生给我们看了一张当初小婷户口迁入这套公房时,小婷的父母给林先生的父亲写的信,其中明确写明,“非常感谢父亲和弟弟同意将小婷的户口迁到家里来,我们代小婷表示虽然户口进来了,但绝对不要求在这套房子里住,以后拆迁什么的都和小婷没有任何关系,小婷只要户口到上海就可以了,其他什么都不要”。我们告知林先生,这封信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有了这封信,我们的案子就很有可能赢。
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封信中明确表明小婷对这套公房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当初只是户籍的迁移而已,小婷也从未在这套公房内居住生活过,不属于这套公房的成年同住人,无权要求法院确认林先生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当小婷看到这封信后,还试图说不能判断这封信是其父母的笔迹。我们对此也有了准备,当初小婷的父母在外地时,不只给林先生父亲写过这一封信,是写了很多封,还曾给林先生写过信。好在林先生将这些信件都保存了下来,这次派上了用处。
当面对这么多信件及信件上面的内容时,小婷最终撤诉了,林先生保住了属于自己的房屋。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