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是而非的“渠道费”
2013年11月,为了让读初三的儿子能进重点高中,黎女士与凯悦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凯悦公司为黎女士提供教育理念、家庭教育目标、子女教育规划等全方位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承诺为黎女士儿子获得名校入学考试资格。签约后,黎女士付款25000元,凯悦公司出具了名为“推荐名额渠道费”的收据。
去年2月,某高校附中在本校招生网上发布公告,表示学校自主选拔网上报名已开始,将在已报名的同学中遴选部分参加“综合素养调研活动”。黎女士随即将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相关资料告知凯悦公司。但黎女士没有等到通知,儿子未能参加这个活动。
同年4月,黎女士向消保部门投诉,要求解除签订的《服务协议》。因协商未果,黎女士于当年11月将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到法院。黎女士认为,《服务协议》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面试资格,有违公平竞争的教育原则,凯悦公司收取“推荐名额渠道费”没有合法依据,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返还已支付的25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返还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则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主体适格,不存在无效情形。签约后,凯悦公司提供了指导填写学生信息表,接受、评估学生各类资料,确认学生特点并进行推荐等工作,其间没有违约行为。再次,原告是因为儿子可以作为特长生被推荐进入另一所高中而想终止合同,根据协议,这种情况下费用不予退还。
今年5月,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悦公司返还原告黎女士22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黎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对原告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主审法官陈婷婷表示,虽然相关证据表明凯悦公司收取的是“推荐名额渠道费”,但从《服务协议》内容看,双方建立的是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并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通过凯悦公司的“特殊渠道”为原告儿子谋取名校面试资格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法庭难以支持。
原告表示,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未获支持,则请求法院依据凯悦公司未提供协议约定的任何服务,支持其另外两项诉请。法庭认为,凯悦公司自认某高校附中是双方确认的目标学校,但在收到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相关信息后,凯悦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辅助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主招生相关考试的服务,或采取过相应措施。原告儿子最终未能被遴选参加该校组织的“综合素养调研活动”,凯悦公司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对原告儿子考入目标学校产生重要不利影响。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但凯悦公司提供了部分咨询及指导服务,因此,法庭酌定凯悦公司返还黎女士22000元。
信誓旦旦的“承诺书”
为使儿子考上重点高中,2013年9月卫女士与吉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约定卫女士一次性支付辅导费17.8万元,吉成公司承诺通过课外辅导,帮助卫女士儿子在2014年初中升学考试中考入市级重点中学;如果只考入区级重点中学,退还学费保证金5万元;仅考入普通高中,退还学费12.8万元;发生意外不能考入高中,退还所有学费,另赔付补偿金5万元。签约当日,卫女士全额支付了17.8万元。
之后,卫女士儿子接受了吉成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但在2014年初中升学考试中仅考入普通高中。卫女士遂依约要求退还辅导费12.8万元,但始终未收到退款。去年11月,卫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辅导费12.8万元。但此时吉成公司早已停办辅导班,而且还人去楼空,不知所终。
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吉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今年4月,法庭依法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被告吉成公司应返还卫女士辅导费12.8万元。
【法官说法】
协议约定明确,被告必须依约兑现承诺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吉成公司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卫女士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卫女士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卫女士的儿子最终没有被目标学校录取。吉成公司应当退还相应金额的辅导费。
开开停停的“早教课”
金女士是位80后年轻妈妈,为了尽早开发儿子的智力,2013年3月,金女士与卓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幼儿早教课程合同》,约定合同总课时为98节,有效期2年,由卓智公司提供场地及师资面授。金女士付款11500元。
当年4月中旬,早教课程班开始上课,金女士一节不落地带着儿子听课。但到5月底,卓智公司通知金女士,由于教学场地需要装修,只能暂时停课,如果不能等待可以退款。金女士考虑后选择退款,但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卓智公司财务人员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不予办理。到6月底,卓智公司通知恢复上课,金女士就又带着儿子继续听课。到7月底,卓智公司再次通知金女士,因天气持续高温,教学场地空调设施未能完成改造,课程不得不再次暂停。至此,合同约定的98节课仅上了8节。
此后,金女士询问对方课程恢复或者办理退款的情况,卓智公司先是回答将努力恢复课程,后又表示同意退款,但资金一时难以落实。这样断断续续过了几个月,直到再也联系不上卓智公司。去年4月,金女士一纸诉状将卓智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幼儿早教课程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10302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卓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庭依法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原告金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审法官认为,卓智公司单方面停课,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金女士提供的证据表明,卓智公司曾在去年11月5日明确同意金女士的退款请求,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庭确认涉案合同自该日起解除。金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支持。(以上当事人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