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培训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多数不具备办学许可。近年来受理的大量教育培训纠纷中,仅少数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了《办学许可证》,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仅办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教育信息咨询且明确注明“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因此,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超越经营范围办学,对外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其次,培训内容多种多样,部分培训合法性存疑。大量纠纷因面向少年、儿童、甚至幼儿提供的教育培训引发。这些教育培训通常费用不菲,平均费用数万元,最高费用高达54万余元。上述费用除了正常课程培训费以外,部分费用以“咨询费”、“推荐名额渠道费”等名目收取,接受培训一方通常提出培训机构曾口头宣称“有关系”、可以通过“走后门”等方式实现目的,因此,部分费用的用途及合法性成为审理的难点。
第三,培训目标约定不明,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未成年人父母在为子女报读培训班时通常抱有明确目的,如“通过高考本科分数线”、“取得名校入学试资格”、“考入区重点高中”等等。部分家长轻信培训机构口头承诺,未将培训目标载入书面合同,致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部分合同虽明确约定培训目标,但用词含糊且含有歧义,如对于上述“入学试资格”、“区重点中学”等目前均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第四,培训周期持续较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涉诉的教育培训纠纷中,大部分培训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培训者极有可能因为调整规划、发生新的事由、生活遇到重大变化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培训机构一方也极有可能发生搬迁、经营不善导致教学质量下降甚至关闭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完毕。
第五,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偿债能力缺乏保证。教育培训类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目前,培训机构大多由个人出资设立,通常以学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投入少量资金租赁教室并招聘教师后便开门营业。培训机构虽因登记注册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往往空设,收取的学费经常汇入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此外,培训机构对其资金管理通常较为混乱,负责人个人与培训机构财产混同的现象十分突出,部分培训机构甚至从不年度审计。培训机构一旦运营发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便停业关门、擅自搬离经营地点或撤店,培训者即便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培训机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