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小凯一起生活的时候,爷爷的身体慢慢有了好转。这样小凯和爷爷生活了很多年,但最终爷爷还是因病离开了人世。在爷爷生前,爷爷作为承租人的老公房拆迁,爷爷分到一套安置房。爷爷和奶奶一共养育了两儿两女,小凯父亲是老大,小凯还有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在老房子拆迁时,叔叔姑姑也分得了动迁利益。因为拆迁安置的房屋是期房,爷爷在世的时候,只知道是分了一套产权房,但是具体的地址还没有确定。爷爷想着把这套安置房在他百年后留给小凯,于是爷爷就让小凯找了爷爷经常联系的邻居来作个见证,爷爷当着他们的面,给小凯留了一份遗嘱,写明,本人拆迁分的房子都由孙子小凯继承。在这个爷爷自己写的遗嘱上,爷爷签了名字和日期。爷爷看了自己写的遗嘱后,觉得不是很满意,因为当时爷爷的手有点抖了,觉得写的字不好,就让其中一个邻居帮爷爷写了个遗嘱。在这个代写的遗嘱上,写明:由于我大儿子过世的早,而且现在其他的子女在拆迁的时候都分到了房子和钱,所以这次拆迁我本人分的房子由我孙子小凯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最后爷爷在这个代写的遗嘱上签了名字,代写遗嘱的邻居和其他邻居也都在这个遗嘱上写了名字。
写好遗嘱两年后,爷爷过世了。办完爷爷的丧事后,小凯拿着遗嘱,希望叔叔和姑姑配合办理爷爷分的安置房的过户手续。叔叔是同意的,可两个姑姑却不同意。于是小凯将叔叔和两个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同时小凯也向法院提供了愿意接受遗赠书一份,表示自己在爷爷过世后两个月内接受爷爷的遗赠。当时见证和代书遗嘱的邻居,也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了。
庭审中,姑姑提出当时立遗嘱时爷爷是脑子不清楚的,爷爷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而且其中代书的遗嘱上根本没有爷爷写的日期,见证人也都是认识小凯的,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小凯无权依据这个无效的遗嘱继承房产。
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小凯爷爷所立的遗嘱分为两份,一份是由小凯爷爷亲笔书写,并注明日期的自书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一份是由他人代书的,虽然这份遗嘱爷爷仅是签名,没有签注日期,但两份遗嘱内容之间并无相反之处,对遗嘱本身的效力不产生实质影响。特别是代书遗嘱中的见证人及代书人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被告小凯的姑姑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和继承人小凯有利害关系,而且关于遗嘱的制作等证人证言并没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应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姑姑提到的爷爷立遗嘱时脑子不清楚一事。姑姑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爷爷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思维受限的情况,相反从爷爷书写遗嘱的行为和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爷爷当时的头脑是清楚的,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综上所述,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小凯爷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被法院采信。
小凯作为爷爷的孙子,是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小凯有权依据遗嘱主张受遗赠的权利。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爷爷拆迁分的安置房归小凯所有。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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