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母生前育有四个女儿,大女儿吴莹在“文革”时响应号召去外地投亲插队,后来在当地农村择偶成家并生下了女儿萧某。“文革”后根据上海回沪知青政策,吴莹将女儿萧某的户口从外地农村迁回上海母亲的承租房内,并与女儿一同居住在母亲家中。后吴母家动迁,在购置新房之际,吴莹与三个妹妹经过多番协商,希望以女儿萧某的名义购置,并再三承诺新房产权仍属于吴母。在大姐的一再承诺和保证下,三个妹妹勉强答应。
2011年,吴母不幸去世,四个姐妹的情分也因吴母房产的分割问题而急转直下。原来,吴母去世后,大姐就计划着将母亲留下的房子出售,却绝口不提房产分割之事。大姐的这一举动激怒了三个妹妹。情急之下,三个妹妹更换了门锁,并拒绝大姐进入。然而此时吴母的骨灰仍寄存在该房屋内,因此吴母虽然在生前购置了墓地,却因女儿们之间的矛盾迟迟不能入土为安。
无奈之下,大姐吴莹将三个妹妹推上被告席,要求三个妹妹协助其将母亲的骨灰落葬。庭审中,三个妹妹提出,原先的承租房是三个妹妹与母亲合资购买的,且母亲的养老送终均有四个女儿负担,该房屋理应由四个女儿继承。母亲去世后,大姐一直找借口拖延不进行房产分割,故要求大姐兑现当初的承诺,将骨灰落葬和遗产继承一并进行。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除应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吴母生前购置的墓地、权利人(使用人)是其本人,因该权利行使时间客观上发生于权利人死亡之后,故权利人实际已无法行使该权利,按照公序良俗和我国的民族传统,在吴母去世后,大姐吴莹作为其女儿,有权代其行使生前享有的权利,即大姐有权要求三个妹妹协助办理吴母骨灰落葬手续。三个妹妹作为吴母的子女理应积极配合,这是善良风俗的体现,也是对母亲的尊重。对于三个妹妹请求分割遗产和骨灰落葬一并进行的要求,法院认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等均不得阻挠和侵犯,三个妹妹可依法积极主张权利。但其主张骨灰落葬和主张遗产继承是两件事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要求合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但其可以另行通过申请调解或起诉解决。因此,虹口法院作出判决:三个妹妹应协助大姐办理母亲骨灰安葬的手续,现该案已生效。(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