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上海怀德护理院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杨浦区卫计委在平凉路675号就该处拟设立护理院张贴公示。原告获悉后,向被告提出了书面异议。原告指出,作为护理医疗机构,其2011年在向被告申请设立该护理院选址时,被告曾明确告知原告,根据杨浦区卫生规划,功能、类型相同的医疗机构间距不得少于2公里,现被告以双重标准许可他人在平凉路675号设立护理院,其行政行为不符合杨浦区卫生规划,对原告不公正。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之规定,被告行政行为显属错误,应予撤销。
杨浦区卫计委在答辩中表示,《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提出要“大力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疗护理机构”,杨浦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康复事业”。被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设置条件,批准设置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原告的行政诉请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维持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