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2年3月 在山东省益都县,某少尉“为瓦斯效力实验教育而燃烧‘九八式小甲筒’2根”,将“抗日军俘虏1名(22岁男)胁迫推入房内,约5分钟后已陷入人事不省的状态,“正像用动物作试验似的”。
1942年3月 在益都县,45名新兵“为训练刺枪术的目的把拘留在大队本部的1名中国人民(男35岁)”,“挨次地刺”。“我……积极执行这一命令,用三十年式的刺刀把这个中国人民刺死,刺如蜂窝。”
1943年4月 在山东省潍县某村,某中尉命令“要一户一户的查看,见有村民就杀掉”。“我……指挥部下30人并命令他们射死……中国人民6名(45岁-50岁左右的男子),又见有被前日的炮击炸伤或烧伤在房内的2名老人(55岁左右的男子)及40岁左右妇女1名,我命令士兵用枪刺威胁将其赶进正在燃烧着的房内予以烧死”。
1943年9月 在河北省雄县,发现一老太婆家有地道,“把老太婆拖到地道门口,推倒于洞内……在洞里塞满稻草,我亲自用火柴点上火,把老太婆烧死”。
1944年3月 在大城县“逮捕2名中国人民”,进行“实战实刺训练”,命令50名新兵,“每人刺一回,刺如蜂巢将其刺杀”。
1943年10月至1944年10月 在大城县,“对1名朝鲜妇女(17岁)强奸20多回(慰安妇)”。
1945年3月至5月 在河北涿县,沿袭前任“所组织的‘慰安所’罪行,对3名中国妇女组织士兵进行轮奸”。
据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