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继江苏、杭州、山东后,又一明确向“啃老”说不的省市。只不过,恐怕这又是一个类似“常回家看看”的法条——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法律制约。
首先,这是一条重复的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等都规定了父母只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抚养义务。所以,当子女18岁成年后,这种义务自然就结束了,除非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同时,《婚姻法》还规定,老人对于父母有工作能力、有照顾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同样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一般来说,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就可以山呼万岁、出门去嗨,而不是继续把孙子当小儿子养。
其次,如何认定“啃老”?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只肯定“给予经济资助”是方式之一。可相比拿出真金白银,没日没夜替孩子买菜做饭、打扫带娃更累更辛苦,透支的是父母宝贵的晚年时光和身体健康,这都是金钱买不回来的财富。相比“出钱”,“出力”也应该算作一种隐性的“啃老”。
再者,即便真的认定了,如何惩处?惩处的标准又是缺失的。是批评教育,还是拘役?过轻,起不了震摄作用;过重,又怕伤害了亲情。
所以说,这样一条要素不全、缺少司法操作性和实际约束力的法律,其价值仅在于向全社会传递一个信号——“啃老”可耻,自立光荣。
反观自身,若以上述标准,我也算是一个隐性的“啃老”族。并且我相信,身边大多数已经婚育的同龄人,都在无奈地“啃老”中。而我们的父母,也正心甘情愿被“啃”——只要条件允许,哪个父母会眼睁睁看着子女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疲于奔命而不肯出手帮一把呢?
可以预见,全面放开二孩后,“啃老”的年轻家庭只会越来越多。但若一味用好逸恶劳来指责这些年轻人(包括我自己),并不公平。生养孩子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有多高,从生育意愿持续走低就可见一斑。
“啃老”关乎个人素养和品德,但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仅靠订立一个法条就想解决,未免太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