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的杨一民,2012年2月因受贿罪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判决后,杨一民转入位于河北的燕城监狱服刑。
这是杨一民第二次因认罪服法、表现良好获减刑,上一次是2013年12月,被减刑8个月。
今年,燕城监狱再次提出,杨一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上次减刑后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北京市二中院本月初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查明杨一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最终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