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审稿明确规定。在一审稿中,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我们只是把家庭暴力限制在对身体方面的残害是否足够?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当中占到的比例并不小,比如语言暴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增加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提法。
“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一审稿的规定主要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用软暴力折磨一个人是很容易的,如让老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蔚文提出。
“现在主要是以‘热暴力’为主,对‘冷暴力’没有表述。家庭成员当中,有抚养、赡养能力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也是一种暴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姒健敏补充家庭暴力的定义。
“实践中精神暴力、性暴力具有普遍性。为更符合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除了身体暴力外,还应该涵盖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认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审草案的一大亮点,但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初次审议中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二审稿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由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规定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审稿明确规定。虽然司法实践已将“同居暴力”视为家暴的一种,但一审稿并未将“同居暴力”纳入反家暴法调整范畴。
“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也发生在亲属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因此建议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关系的人群也纳入家暴主体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提出,这些关系中产生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发生在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之间,但性质一样。
“二审稿的上述规定,意味着草案写入了‘同居暴力’,体现出反家暴没有禁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说。
“前配偶是一个特殊群体,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但他们之间由于曾经具有婚姻关系而具有类似于家庭成员的密切关系。有的离婚后由于住房条件的限制,他们可能仍然必须共处于同一个屋檐下;由于具有子女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密切接触,常常给加害人造成可乘之机。”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金华建议,将“前配偶”也纳入反家暴法的实施范围。
本栏编辑 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