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虽然冀女士与史先生协议离婚了,但仍住在同一屋檐下。在此期间,史先生因生意失败,整天无所事事,两人的生活开支就靠冀女士一个人,可史先生大手大脚惯了,没有钱但又要高消费,于是就以两人的名义,办了很多的信用卡,经常是用这个卡的钱还那个卡,后来两人共同生活消费共计欠款约24万余元。为了还债,冀女士只好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房款用来还了这些欠款。在还了钱后,冀女士得知史先生又在外面找了一个女朋友,当冀女士质问史先生时,他竟然称自己爱上了这个女朋友,要和冀女士分手。看到不可能再挽回的感情,冀女士也同意分手。对于冀女士已卖房还债的事,史先生表示愿意还一半的钱,于是他给冀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借冀女士12万元,半年内归还。现在半年期满,史先生一分钱也没有还给冀女士,于是冀女士将史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史先生偿还12万元的借款。
冀女士除了提供借条和卖房、还信用卡的材料外,还提供了有她和史先生字迹的关于信用卡账单的记录,共计24万余元。而史先生却否认借款的存在,认为当时冀女士去自己女朋友家里吵闹,为了避免纠纷,在冀女士的威逼下,他才出具借条的,而那份冀女士提供的信用卡账单的记录,也是应冀女士的要求抄写的,他并不知道其中的含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史先生出具借条,写明向冀女士借款12万元。但对于该借条出具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冀女士认为,是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全部都由她一人承担,而且她还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售,用于偿还两人的信用卡,后来在史先生决定与他人继续交往后,自愿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12万元,才出具了借条;史先生认为是冀女士去女朋友家里吵闹,他才被迫写了借条。冀女士对她的陈述事实除了借条外,还提供了有她和史先生字迹的关于信用卡账单的记录,两人花费达24万余元,同时冀女士还提供了房屋出售的相关材料。但史先生对他的陈述却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史先生确实出具过借条的情况下,史先生作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冀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冀女士的诉讼请求(注: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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