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调解】
记者约请谢女士和这家证券公司人员一起来到本报读者接待室。谢女士说,今年1月下旬,R股票终于复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催她将融资买的14700股R股票全部抛出,归还融资款。无奈,她只好把融资购买的加上自有资金买的9300股,合计24000股R股票全部抛出。“当时,抛出股票的价格是每股13.35元,现在价格涨上去了。股价涨跌十分正常,但如果不是证券公司急着催我归还40多万元融资款,我怎么可能在低位将股票全部抛掉呢?”调解当天,记者看到,R股票是每股18元多。
记者看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17号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该文件颁布于2015年7月。按此文件,谢女士融资购买的股票停牌后,确实可以顺延期限。
证券公司表示,谢女士的股票是自己抛的,不是强行平仓,在这起事件中,谢女士负有责任。并且,客户提出融资期限顺延后,证券公司审核后可同意,也有权不同意。
在读者接待室,经过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签署了《证券经纪业务和解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了“和解意见”:“假设客户谢女士R股票融资负债展期,展期6个月,展期后该笔股票融资负债到期日为2016年7月21日。在此期间,谢女士可以视市场情况,当天到营业部现场书面申请了结该笔负债,以当天收盘价作为R股票负债了结结算价格。若客户在2016年7月21日前未书面申请了结R股票负债,则以2016年7月21日收盘价作为负债了结结算价格。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客户书面申请了结当天收盘价-13.35元)×24000股,由营业部全额承担。备注:13.35元是之前客户R股票负债自行了结的价格。”换句话说,证券公司假设谢女士的24000股还未抛掉,她在今年7月21日前可以随时抛,抛的价格按当天收盘价定。抛股所得盈利,全部归谢女士所有。
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谢女士表示满意。双方均表示,同意按上述意见处理本次证券纠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追诉。
本报记者 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