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多且趋低龄化
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各级未检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79件306人,件数和人数占受理总数的21.7%和14.2%。受理审查起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0件398人,件数和人数占受理总数的19.5%和13.5%。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86人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70人次,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16人次;促成刑事和解2件,促成赔偿协议7件。
这些案件罪名较为集中,性侵害案件比例相当高。受理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涉案由前五名分别为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性侵害案件占84.8%。其次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较多,且低龄化。平均每起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达到2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被害人占比达到64.9%。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批捕、起诉,严格把握不捕、不诉条件。2014年以来,各级未检部门办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率为89.5%,起诉率为98.5%,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适用相对不捕和相对不诉的情形。其次,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发挥量刑建议作用。同时,加强监督,深挖犯罪。2014年以来,全市未检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线索5件,公安机关均予以刑事立案。
探索“一站式”取证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积极强化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一是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或审理中心建立专门场所,设置宽松环境和相应设施,一次性完成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并同步录音录像,避免重复取证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二是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相关政策法律的律师负责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三是完善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机制。市检察院未检处建立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报备机制,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严把宣传审查关,避免泄露未成年当事人隐私。
同时,积极搭建立体救助平台。整合资源开展医疗救助。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工作协议,建立医疗绿色通道,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身体检查、性病筛查、身体康复、器官修复等医疗救助,并通过开辟独立就诊区域、化名医疗等举措保护隐私。其次,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心理救助。与高校、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心理问题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个案疏导。去年以来,各级未检部门共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77人次。同时,多方借力开展经济救助。对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不能及时获得赔付,但需要医治或生活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并会同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社会团体、企业等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家庭给予帮助,提升救助效果。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对20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破损的东西可以修复”
去年3月,6岁的晓晓(化名)被邻居性侵。在派出所里接受调查取证时,晓晓很紧张,将民警递给她画画的塑料壳水笔管都捏破了。本市青浦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林丽娟第一时间介入侦查,运用心理学知识开展疏导工作,并给晓晓买来零食安慰她。待情绪缓解后,晓晓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林丽娟。林丽娟将那支笔用胶布粘好后送给晓晓,并给予心理暗示:“破损的东西是可以修复的。”现在,晓晓现在比以前开朗多了,敢出门与小朋友一起玩了。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呈被害人低龄化趋势。为建立被性侵未成年人及其他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双向心理保护机制,去年3月,青浦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区妇联联合成立了“心语工作室”。该工作室设立在青浦区青少年心理发展指导中心,由专职心理咨询师、心理志愿者、专家督导师等心理工作者组成,通过“房树人”分析、沙盘模拟、意象对话等方式,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疏导等心理支持工作。
该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协议,在侦查活动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第一次询问应在心语工作室进行,询问时由心理老师陪伴,提供临时心理辅导、前期心理观察等,探索对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一站式取证,避免二次伤害。心语工作室成立后,已有5名未成年被害人得到心理帮助。
除了由心语工作室提供心理支持外,该院还邀请心理专家出庭发表心理评估意见。早在2013年5月,该院就与上海政法学院建立心理支持工作合作机制,成立“未检心理支持中心”,由心理专家在法庭上发表案件当事人的心理测评报告,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参考。同时,该院还聘请心理专家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全程参与案件的讯问、询问等诉讼活动,参与观护帮教考察小组工作,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咨询、疏导等帮助。
无证老师频伸“魔爪”
49岁的张某是一名初中毕业的安徽来沪打工人员。2014年4月初,张某从朋友处拿了一些他们在别处做辅导老师的材料,来到了黄浦区一家教育培训学校面试做老师。他对校方谎称自己在这些材料上的学校有过教学经验,但教师证和文凭都留在了老家,无法及时提供。在骗取了学校的信任后,张某作为试用期的教师承担两个班级的教学任务,另外还对一个男生和一个女生单独进行辅导。而张某正是利用了对该女生单独进行辅导的机会,多次向其伸出了魔爪。年仅12周岁的被害人在第一次发生此事后因为害怕没有及时告诉父母,没想到给了张某继续“揩油”的机会。经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张某在等待着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该案发学校是否也应当对被害人负上一定的责任呢?经审查,校方在张某未提供教师从业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仅凭口述的教学经历,即让其担任辅导老师。且对男性教师单独辅导未成年女学生这一特殊教学模式,没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为张某能够连续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黄浦区检察院针对此问题及时向该校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学校对教师资格、品行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教学过程管理的缺位和松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建制,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