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姐告诉记者,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她和两位朋友来到宝莱纳餐厅滨江店。这天是平安夜,她被告知“圣诞夜特别套餐”每位788元,于是她购买了3张晚餐套餐券。“包含晚餐、饮料等,还可以在餐厅里一直玩。”1个小时后,另2位朋友来到,但此时服务员告知“你们买饮料套餐券就可以,每位268元,不含晚餐,但有饮料,同样可以玩到凌晨”。
11时多,激动人心的一幕上演了。孙小姐手中的“晚餐券”中了一等奖,票面上的说明显示,一等奖奖品是一部“Apple iPhone7 128G”。可是,工作人员发给她的奖品却是一部iPad mini2。
孙小姐向上海宝莱纳餐饮有限公司投诉时被告知:当晚稍早前已开过一次奖,抽奖范围是“晚餐券”,一等奖“Apple iPhone7 128G”已名花有主。当晚11时多,第二次开奖,抽奖范围实际上成了“晚餐券”+“饮料券”,一等奖是iPad mini2。孙小姐788元的“晚餐券”,实则是被视作268元的“饮料券”参与抽奖的。
记者查阅了上海宝莱纳餐饮有限公司的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帖子,写到“餐厅还将举办充满惊喜的幸运抽奖”,但无抽奖时间等相关细则。
孙小姐坚持,她购买的是788元“晚餐券”,票面上写明一等奖“Apple iPhone7 128G”,既然她“抽中”了一等奖,就有权利拥有这部iPhone7。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的孙英杰律师表示,商家通过“有奖”销售的行为,与消费者订立的是一种“射幸合同”,即消费者购买套餐券的同时,获得了被商家抽中中奖的机会;该射幸合同自消费者支付款项获得套餐券时即告成立,对商家具有约束力。对于被抽中奖的消费者,商家有义务按照票面上载明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宝莱纳餐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解释,当晚餐桌的菜单上,针对“圣诞夜晚餐”曾说明过抽奖时间为20:40-21:00。但孙小姐质疑这只能在买票入场后才有可能看到。针对孙小姐的投诉,宝莱纳表示,“当天沟通没有十分到位”。目前,店方提出了补偿方案,但孙小姐没有接受。
本报记者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