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来,普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各类互联网经济领域刑事案件16件29人,共涉及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5个罪名。
2015年始,“一号专车”注册登记司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用购买的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一号专车”乘客端,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司机端账户接单,骗取“一号专车”运营公司垫付的用车费用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奖励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期间,其汽车租赁的实际负责人费某,怂恿挂靠在其公司的“一号专车”司机宋某、高某虚构用车订单,并帮助宋、高二人注册司机端账号,提供刷单用手机号,伙同宋某、高某共同骗取被害单位垫付的用车费、奖励费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普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费某提起公诉;法院分别判处董某、高某、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谈某、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及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一号专车”司机刷单诈骗案,是上海市首例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网约车司机采用技术手段虚拟乘客,以“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的新类型案件,对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具有参考借鉴作用。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姚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