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以房养老”房产抵押后被贱卖案。58岁的高女士将房产抵押给买房人,再将抵押款交给一个叫广艳彬的人做“理财项目”,之后广艳彬失去联络,房子也被以低价卖出。高女士将购房人、“中间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据报道,在北京有数十名老人有着与高女士相似的遭遇。广艳彬已经于今年2月被检方批捕,但老人们想要索回自家的房子,恐怕还有漫漫的诉讼之路要走。无独有偶,最近杭州多名独居老人的房产被一个名叫程友泉的男子骗走。一时之间,骗房成了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最新也是最狠的手段。
房产动辄价值几十万、几百万,往往是老人积攒了一生的心血和财富。“以房养老”,对部分老人而言,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国外也有比较成功的经验,我国也正在探索之中。但是,现在相关操作办法尚未完善,反倒成了骗子行骗的道具。
帮助老人们“保卫房子”,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从法律层面来应对老人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北京的老人们被骗之后,我们不能把注意力放在“以房养老”这四个字上。其实,真正的问题是骗子看到老人们因为身体、心智的退化,比较容易上当受骗。真正意义上的以房养老政策,与这些案件并无直接关系。
老人被骗子玩弄于股掌之间,并不是因为骗子有多高明。在更大程度上,老人之所以上当受骗,骗子之所以得逞,是因为法律没有抬高保护老年人的相应门槛。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老人只是成年人的一部分,并不会被特别对待。但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全面到来,老人在自我权益保护上的天然劣势已经越来越显露出来。
在民事法律层面,引入“老年监护”理念也许并不过分。人们在与老年人进行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弄清其真实意图,“第三方善意取得”要真正体现善意。而在刑事法律的层面,降低老年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对骗房等突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都是必要和迫切的。行政法的层面,公共权力在处理涉及老人的事务时,应当更加恪守尽责义务。而不是像有些公证机关那样,闭着眼睛给老人办理严重侵害其利益的所谓公证手续。
保护老人利益的法律严密了,骗子也就无法随口编造一个类似“以房养老”的谎言,堂而皇之地将老人的房产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