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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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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实施
消防设施强制维修费用业主承担
潘高峰 裘颖琼
  本报讯 (记者 潘高峰 记者 裘颖琼)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填补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长期以来没有专项立法的空白,并在一些瓶颈问题上取得突破。因业委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消防部门可请区房管部门组织代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住宅物业全都纳入范围

  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介绍,此次立法将本市区域内所有的住宅物业都纳入适用范围,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办法》特别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物业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保修责任。

  强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细化的操作性规定,实施的难度较大。

  此次《办法》明确,因业主委员会不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等原因,影响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区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业主委员会,明确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代为维修的费用数额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明确缴付期限。对拒不缴付维修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催告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每月至少一次防火检查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相应记录。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志。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对于未建立消防档案或者消防档案内容不规范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介绍,《办法》针对住宅物业区域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执法协作,联合查处此类严重违法行为。

  《办法》还明确提出住宅物业中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和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违法出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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