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首次提到两类药品可获得“附带条件”上市批准,一是罕见病用药,二是临床急需药。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介绍,十年来我国上市了一批国外新药,上市平均时间比欧美晚5-7年,越来越多人选择网购药品或从境外携带药品,而这种行为存在很多隐患。《意见》指出,对治疗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指标显示疗效并可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对境外已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可附带条件批准上市。
《意见》明确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将医药代表名单在指定网站备案。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并备案。《意见》强调,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向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医药代表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隐匿药品不良反应的应严肃查处;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