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告诉大家,证人证言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形式,虽然广泛使用,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采信程度极低,其起的作用不像是证据,更像是法庭了解案件的一种手段。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证据规则对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很高,比如:证人的身份要确定且有关联性;证人至少要有两人;证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证人必须是事实的亲身经历者等。
其次,即使满足了上述形式要件,证人还必须亲自到庭,接受诉讼当事人和法庭的盘问和质证。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大量的证人只愿出具一份书面证言,而出于各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比如有的证人不愿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的证人在有些案件中害怕遭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有的证人认为出庭作证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对自己没有好处等等。证人不出庭会导致询问证人和质证无法进行,也会影响到最后证人证言的采信。
最后,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伪证的普遍存在。伪证之所以普遍,主要原因是作伪证几乎没有代价,威慑力不足,虽然立法上存在相关的法律制裁,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的却很少,这也导致了证人在作证时几乎可说无所顾忌,随意虚假陈述。在民事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双方都提供了很多证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都有一定利害关系,伪证现象的大量存在,使法官在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上更加慎重,因此在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上持怀疑态度,在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上更倾向于否定的结果。
法援律师提醒伤者,千万不要对证人寄予很大希望,只能当作“辅助”的证据,最好是结合其它证据,能够相互佐证,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才能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本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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