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文件中包含《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改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而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等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又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拟参与试点的创新企业,经全面审慎核查完全符合要求,可提出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申请。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化试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证监会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