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般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财产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但有时在穷尽上述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造成“执行不能”,胜诉判决无法兑现。此时,通过执行悬赏,扩大财产线索来源,最终实现财产变现,成为法院执行手段的重要补充。执行悬赏,是法院对通过现有查控手段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有关线索,申请人承诺对提供有关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悬赏金的一项财产调查措施。以往实践中,执行悬赏的发布渠道比较单一,受众面较小。同时,有限的赏金也难以激励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引入保险理赔机制后,申请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悬赏成功后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理赔,向举报人支付赏金。
长宁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俊怡告诉记者,这既为法院拓宽查人找物渠道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人负担,从而使执行悬赏措施发挥应有效用。同时,引入执行悬赏保险是对后续执行查控的补充,法院有严格的制度安排及适用标准,只有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时,申请人才可以选择采取执行悬赏。同时,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必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诱导申请人购买执行悬赏保险,增加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