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要从十多年前说起,父亲过世早,母亲一个人把他们几个子女拉扯大,梁女士是家里最小的女儿,母亲最疼的就是她,她一直和母亲生活直到结婚。当时结婚,她对老公的要求有两个,一是要住到母亲附近,二是要和她一样对母亲好。婚后老公也是这样做的。为此,母亲将自己名下的老房以买卖的形式赠与给了梁女士和她儿子,老房实际仍由母亲居住使用。这事,梁女士的哥哥姐姐并不知情。直到去年,这套房被列入征收范围,哥哥姐姐听到消息后就来看母亲,主要是谈房子被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事,哥哥姐姐这才知道这套房已登记在梁女士和她儿子名下。当场,哥哥姐姐就不高兴了。
之后,他们先是把母亲接走,没多久就一起来到梁女士家。梁女士知道没好事,就没开门,但越是不开门,哥哥姐姐就越敲越响,还不停踢门。没办法,梁女士报了警。警察来了,他们就走了,但警察一走,他们又回转过来。在哥哥姐姐们的强压下,梁女士无奈和母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梁女士同意将动迁款的部分金额作为购房款直接打入母亲的账户,母亲用这笔钱购买住房,所购房屋产权证上写所有子女的名字。又过了一段时间,梁女士收到了母亲作为原告,起诉自己和儿子的诉状,要求梁女士按协议约定给付母亲一定金额的钱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梁女士与母亲签订的协议,明确动迁款中的一定金额钱款汇入母亲账户用于购买房屋居住,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梁女士和儿子拿着一审判决找到我们,律师根据案件事实,撰写了上诉状。二审中,我们调查了当时报警记录,并在庭审提出原审程序错误,梁女士的丈夫也是该房共有产权人,该房还有案外人的户籍,但一审法院并未让上述两人参与诉讼,遗漏了适格当事人。而且梁女士和她儿子同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而梁女士签订的协议,并未经过丈夫和儿子的同意,该协议应属无效。如果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协议也属于梁女士对母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未转移前,梁女士对该赠与享有撤销权。
本案在二审阶段以调解结案,梁女士给付母亲一定金额钱款,该金额少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