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王先生电话咨询“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声称自己在2014年11月份,骑电动车在金沙江路、大渡河路路口,被一辆私家车撞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私家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次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王先生和私家车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车主自愿承担王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共计10000元。王先生在交警的调解笔录上承诺“今后永不追究”肇事方的事故责任。
但是,今年春节后,王先生感觉事故受伤的部位病情越来越严重,在上海六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出院后,王先生经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需行‘股骨头置换术’,并鉴定王先生伤残为八级”。于是,王先生找到当时的私家车车主,要求赔偿后续增加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但对方却称,双方早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后不再有任何责任,以后发生一切费用与对方无关。现时隔三年多,王先生又提出赔偿,理由不成立且已超过时效,不同意赔偿。
法援律师接受王先生的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双方在交警队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为终局协议,王先生再次要求赔偿有无法律依据?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经过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认为该起事故经交警队依法查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应予认定。
双方在交警部门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王先生表示只是对前期费用的赔偿。综观王先生伤情后续的变化,也足以说明当时的调解意见不包含王先生全部费用。王先生提出再次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王先生请求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再次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56153元。至于私家车车主辩称王先生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因王先生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且该次损害后果系交通事故所致,应当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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