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明确列入负面清单”,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关于高送转的界定,规则明确,10送转5以下的送转股行为不属于高送转,不适用《高送转指引》,为股本较小、确有股本扩张需求的公司留有足够空间。
规则还明确了高送转方案的披露窗口期,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高管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今年4月初,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高送转指引》征求意见稿,引发市场高度关注。随着《高送转指引》实施,投资者能够在今年年度分红中感受到规则带来的不同。投资者可借助此评估公司业绩成色,“抬轿式”送转的空间被压缩,降低投资者被“明送转、暗减持”套路伤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