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回购细则提高了回购实施便利度,对部分回购情形不再设置回购前置条件,同时适当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将回购实施期限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并部分豁免实施回购的窗口期及回购申报数量限制要求;丰富了回购资金来源渠道,允许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和债券募集的资金(包括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作为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深交所本次回购细则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转换以及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标准,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保证回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