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后,老房征收,宋女士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征收补偿款。小妹和她女儿知道后,直接将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宋女士为老房的承租人。庭审中,小妹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更改户名申请书》上的签名是否她本人所签。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更改户名申请书》上小妹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而宋女士认为上面小妹和她女儿的印章是真实的,是她们两人所盖。对此宋女士提出对《更改户名申请书》上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并向法院提供了鉴定所需比对检材的来源信息,即小妹人事档案材料中的印章,小妹和她女儿曾在他处购房时所用的印章。鉴定机构前往相关单位分别对样本和对比的检材进行检验并扫描固定,最终鉴定意见为《更改户名申请书》上小妹和她女儿的印章与她们在他处使用的印文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庭审中,宋女士还提供了与小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二妹和三妹也出庭作证,以证明小妹知晓并同意承租人变更为宋女士。
本案争议点在于小妹和她女儿是否知晓并同意老房承租人变更为宋女士。虽经鉴定,《更改户名申请书》上小妹的签名非其本人签订,但这上面小妹和她女儿的印章,经鉴定与小妹的人事档案中的印文及小妹和她女儿在他处购房时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这一事实与二妹、三妹的证人陈述一致。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再一次对小妹知晓这一事实进行了印证。由此确定,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宋女士变更为老房承租人是征得小妹和她女儿同意的。
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对小妹和其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