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王亮在某贸易公司购买了12瓶进口红酒,货款总计5280元。买回来之后他发现,这些进口红酒均没有贴中文标签,不放心的王亮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法》),认为这些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他与贸易公司协商退赔不成,便将对方告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庭审中,被告贸易公司辩称,虽然王亮确实从自己这里支付5280元买了12瓶红酒,但原告购买红酒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自家未贴中文标识的行为,公司后来也补贴了中文标签。公司所售红酒都是从正规渠道进口,也都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漏贴中文标识最多只算瑕疵,不属于十倍赔偿范围。要求驳回原告王亮的全部诉请。
宝山区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口红酒必须有中文背标,否则就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贸易公司卖给原告王亮的红酒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所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原告王亮要求被告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贸易公司退还原告王亮货款5280元,王亮同时退回涉案商品红酒12瓶,如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瓶44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贸易公司赔偿原告王亮5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