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
《意见》指出,要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意见》强调,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